2)第三部(70)_春的故事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是雪中送炭至少也是锦上添花,尤其对全院职工来说年终奖还是多了不少。

  为此我刻意安排沉大美女去了一趟财政厅,代表咱们医院表表心意。

  至于除了心意之外的东西,就不再需要我吩咐了。

  自从沉大美女在我家被我征服过之后,似乎再也没有约蔡处长到医院来幽会过,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或者是他们幽会的地方换了,反正我再也没有在监控中看到过他俩。

  投保患者保险纠纷事宜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导致了保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承保决定。

  而投保人的律师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被保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有无基础疾病等等,从而导致投保人认为无须告知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数据。

  投保人的律师与我们医院医保处也进行了长时间讨论,认为咱们省儿医因为内部信息保密不严,导致了被保人的个人门诊信息的意外泄露,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以赔偿。

  因此,该桉的被告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二是咱们省儿医,并且我们省儿医过错在现,导致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后。

  当然,现在还没有对簿公堂,只是原告的律师这么解释,最好的办法还是庭外和解。

  听完医务处沉处和经办人小贾的汇报,我稍微梳理了一下:问题现在变成了:是不是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业务?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以证明保险了公司明示投保人应尽的告知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风险提示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反之,保险公司则必须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得患者的门诊信息的?究竟是采用何种手段获取到的?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获取到的患者门诊信息不是省儿医官方授权给予的,要么是通过医生或信息部门私下交易的,要么就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购买来的,保险公司因此存在非法获取患者个人诊疗信息的嫌疑。

  作为省儿医除了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之外,就此事还要进一步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似乎成了新的被告。

  第三个问题就是投保人怀疑省儿医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导致其无法获取保险赔偿,因此需要追究咱们省儿医的法律责任。

  我、分管法律的王副院长、沉处、经办人小贾以及医院的律师顾问一起讨论了这个桉子。

  根据刚才的分析结果,王副院长补充道:“现在基本无法追踪到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取到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如何防止再次泄露是咱们院下一步的工作

  请收藏:https://m.bq65.cc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