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64章 罪妻补兵_隋唐大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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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徒刑上限了。

  那么只能用更重的处罚。

  大隋律法规定了五种刑罚,分别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共分二十等。

  其中死刑为斩和绞两等,流则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三等。

  徒刑为一年至三年五等,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分五等,笞从十到五十分五等。

  废除了鞭刑车裂等刑罚,但也允许各种刑罚以铜赎罪,明码标价。

  “这伙贼人罪大恶极,嚣张狂妄,必须严惩。”

  徒刑之上本来是流刑,就是处以流处,但杜如晦却直接跳过流刑,对盗屠两头牛以上的罪犯,直接处以死刑。

  盗屠两头以上五头以下者,绞立决。

  盗屠五头以上牛者,斩立决!

  不但对这些人处以死刑,还对他们实行抄没家产充公,以及子为奴、女为婢、妻子皆以补兵。

  把这些死刑犯的妻子补兵,啥意思?

  直白点意思,就是送到军营里做军妓。

  这是对罪犯最重的惩罚了,株连全家,仅比灭族和诛九族三代要好一点点。

  在古代,对于罪犯家眷的处罚一般也就几种,比如一般罪行不株连家眷,若是极严重的罪行,则株连家眷。要么一起处死,要么流放,要么入掖庭,要么入教坊司,或者直接发配边关给军营补兵。

  其中最惨的无疑就是发配边关补兵了,不但要流放到遥远的边关荒蛮之地,还要服苦役,甚至是在军妓营里受尽蹂躏。

  对于这种严重的处置,罗成还是提出过异议的。

  毕竟现代人讲究的是罪不及妻儿,现代法律不会搞株连,何况这种子为奴女为婢妻子补兵的处置太惨了。

  但杜如晦说偷盗耕牛还私屠本就是大罪,更何况偷盗屠杀了这么多,要知道,这几个团伙多年来盗屠了上千头牛了。

  “偷屠耕牛,那是跟杀人放火一样的罪行,你偷屠这么多牛,那都跟屠了一个村子一样,岂能轻饶。尤其是章丘这种地方,贼匪丛生,越需要用重典严刑以靖治安。”

  连张仪臣也很支持杜如晦的判决。

  于是乎,马连升等三十余犯人,最后被查明罪大恶极,都犯有偷屠两头牛以上的重罪,都被判了斩立决,他们的家眷也因此被牵连,全都贬为奴隶,家产充公。

  “斩立决!”

  斩字后面加上立决二字,那就是不必等到秋后问斩,也不必上报郡中并上报刑部复审。

  一般都是斩监候,死刑判决后,犯人都是暂时关押在牢中,然后层层上报,最终报到刑部和大理寺复审,只有当那边终审通过死刑判决后,才会让地方把死刑犯人押到京城,等秋后在京城处死。

  但是加上了立决二字,却是已经不需要经过这些程序了,直接就处死。一般能判斩立决、绞立决的,都是罪证如山,且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重案要案犯人。

  多活一天的机会都不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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